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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关系

编辑:佚名 来源:互联网 更新于:2018-6-12 阅读:

数字出版并未颠覆盈利模式

《传数辩证》一文认为,数字出版颠覆了传统出版的盈利模式。我们承认,数字出版的出现与应用搅动了传统出版行业,对传统出版行业或多或少带来一些冲击,尤其在传统出版环节的成本方面产生较大影响。但是,就其盈利模式看并未如《传数辩证》所述的发生了颠覆性变化。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的产业链发生较大变化,出版参与主体从“作者—出版社—批发商—零售商—读者”转向“数字版权人—数字出版商—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网络传播者—读者”。再加上我国数字出版的内容提供者、数字出版商多是技术提供商,而非传统出版机构。这一现状导致我国出版产业链中,传统出版机构多处于弱势地位,技术提供商则处于主导优势。凭借其主导优势,技术提供商获得大部分出版利润。可见,数字出版的出现与发展只是改变了出版利润的分配主体,并未颠覆盈利模式,也并非如《传数辩证》一文中简单归结的数字出版的内容免费模式导致出版的盈利模式发生变化。

无论是传统出版,还是数字出版,其盈利模式主要有内容盈利、广告盈利、服务盈利、版权盈利等。数字出版并未改变这些模式类型,即便借助一些内容免费的手段来获取粉丝或流量,这也属于营销方式的变化而已。例如微信公众号虽然大多内容免费,但是仍可提供增值收费内容或通过版权盈利,还可以借助其流量盈利;粉丝超过一定数量后,即可申请“流量主”,从而获得广告收入。

在论述何种产品能够盈利时,《传数辩证》认为数字出版中小众产品在数字内容平台上可能会聚合起来,产生巨大的收益,该观点显然存在偏颇之处。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基于技术基础与优势,在制作、管理、发行、传播方面的成本大幅降低,且工作效率加快,这是客观存在的,但其他方面的成本较传统出版会增加。从具体产品形式看,产品属于大众还是小众是与其定位有关的。当产品定位于大众市场或普通消费群体,则属于大众产品;当产品定位于利基市场或细分消费群体时,则属于小众产品。就大众产品或小众产品而言,其盈利状况不因传统出版或数字出版发生大的变化。数字出版只是改变了出版链条中某个或某些环节的表现形式,或改变了其成本,或改变了成本结构中各成本要素的比重,然而总成本并未发生太多变化,而且并未改变其目标市场或目标消费群体,其产品定位也未发生变化。

出版经营坚持质量第一

在国外数字出版产业链中,传统出版社占据主导地位;在我国数字出版产业链中,技术提供商则处于主导地位。基于这一产业现状,《传数辩证》认为技术开发商与数字企业凭借技术研发能力、技术应用和创新能力驱动着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这一观点也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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